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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94

发布时间:2018-06-18 16:30
作者:格瑞戴西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方法及卫生管 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也适用于个体摊点 的食(饮)具。

2.       引用标准

GB 4789. 1 -4789. 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感官指标

3.1  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食(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 水渍、无异味。

3.2  化学(药物)消毒: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 着物。

4.       理化指标

采用化学消毒的食(饮)具,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物。用含氯洗 消剂消毒的食(饮)具表面残留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    目

指    标

游离性余氯.mg/L



<

0.3

烷基(苯)磺酸钠,

mg/100cm2

<

0. 1


5.       细菌指标

采用物理或化学消毒的食(饮)具均必须达到表2的要求。

表2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

发酵法,个/100cm

<3

纸片法,个/50cm

不得检出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注:发酵法与纸片法任何一法的检验结果均可作为判定依据。

6.       采样与检验方法 6.1发酵法采样与检验

6. 1. 1采样方法

食(饮)具抽检碗、盘、口杯,将2.0cmx2.5cm (5cm2)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 张(总面积50cm2)。碟、匙、酒杯以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 面积50cm2/份),经lmin,按序取置人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制成原液。

筷:取每双的下段12cm处约50«n2 ( 12cm X 2cm X 2cm),置人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 充分振荡20次,制成原液。

6. 1.2 检验方法按 GB 4789. 1 -4789. 28 执行。

6.2     纸片法采样与检验

食(饮)具消毒采用专用的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

6.2.1 采样方法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等),取样量可根 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次采样6 ~ 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积25cm2 (5cm x5c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s 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筷子以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 (约5cm)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放人无菌塑料袋内。

6.2.2  检验方法

将已采样的纸片置37培养16 ~18h,若纸片保持紫蓝色不变为大肠菌群阴性,纸片变 黄并在黄色背景上呈现红色斑点或片状红晕为阳性。

6.3     洗消剂残留量采样与检验

6.3. 1采样方法

消毒食(饮)具碗、盘、碟、口杯、酒杯,用蒸榴水WOmL冲洗整个内表面,至少2 ~3次;匙(不包括匙柄)、筷下段置人WOmL蒸馏水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样液。立 即取样测定余氯,余下样液装人50mL试管中,做烷基(苯)磺酸钠含量测定。

采样同时计算被检食(饮)具的表面。

6.3.2检验方法

按GB 5750执行。

7.     食(饮)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 7.1食(具)消毒设施的卫生要求

7.1.1食(具)消毒间(室)必须建在清洁、卫生、水源充足,远离厕所,无有害气 体、烟雾、灰沙和其他有毒有害品污染的地方。严格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的进入和 隐匿。

7.1.2食(具)洗涤、消毒、清洗池及容器应采用无毒、光滑、便于清洗、消毒、防 腐蚀的材料。

7.1.3消毒食(饮)具应有专门的存放柜,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并对存放柜定期进 行消毒处理,保持其干燥、洁净。

7.1.4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摊贩,应配备食(饮)具消毒设备,并严格按操作规程 使用。

7.2消毒方法与卫生要求

7.2.1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T作用lOmin;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 ,作用15 ~20min;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T, 冲洗消毒40s以上。

7.2.2用于食(饮)具消毒的洗消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mg/L的浓 度,食(饮)具全部浸泡人液体中,作用5rnin以上。

7.3洗消剂、消毒器械卫生管理

7.3.1食(饮)具洗消剂、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7.3.2饮食企业所使用的食(饮)具无法进行煮沸或蒸汽消毒或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指定情况下,方可用化学洗消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7.3.3食(饮)具洗消剂、消毒器械,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报卫生部批准后,并注明可用于食品消毒字样,方可投产、销售、刊登广告。在国家尚未批 准前,可在当地试产试销,并报卫生部备案。

7.3.4使用洗消剂,应注意失效期,有条件的单位可定期测定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并 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7.4食(饮)具消毒程序

7.4.1食(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消毒、清洗。严 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7.4.2食(饮)具热力消毒一般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

7.4.3食(饮)具化学消毒,消毒后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物。一般按除 渣-洗漆—消毒->清洗程序进行。

7.5水质卫生要求

食(饮)具消毒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的规定。

7.6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7.6.1各饮食企业及个体摊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教育,组织学习《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7.6.2食(饮)具洗涤、消毒员及有关人员,应勤洗澡、理发、剪指甲、洗衣服,工 作时应穿戴白工作衣(白围裙)、帽,上班前,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7.6.3消毒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注射。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染病(包括带菌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7.7消毒效果的要求

7.7.1消毒后的食(饮)具必须用下列两种办法进行消毒效果的检验;

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

发酵法。

7.7.2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单位应进行自检,以保证每天所用食(饮)具的安全。地方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有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每周至少协助检验一次,每次6 ~ 10件 样品。

7.7.3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每月至少一次,每次取样 6 ~ 10件。可与7. 7. 2同时进行或单独进行。


个体摊点食(饮)具消毒卫生要求(补充件)

A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标准,加 强对个体摊点食(饮)具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提出本 要求。

A2凡从事饮食经营的个体商贩,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必须具备有专 用的煮沸消毒炉具和洗消剂等。

A3使用的各类食(饮)具必须消毒。采用煮沸消毒时,应煮沸持续lOmin。在无法 进行热力消毒情况下,可采用化学消毒如含氯洗消剂,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食 (饮)具应全部浸泡在液体中,作用5min以上,并必须用洁净水清洗后,方可使用。

A4个体摊点采用化学消毒时,必须使用经卫生部门批准,并指明可用于食品消毒的 洗消剂产品。

A5盛装食(饮)具消毒容器应采用无毒无害材料,并定期进行洗涤、消毒。

A6消毒食(饮)具应放置专门的存放柜或其他清洁的容器中,一次存放时间一般不 宜超过ld,若有污染情况应再行消毒。食(饮)具存放柜或容器应经常消毒,并注意保洁。

A7对于一次性的食(饮)具,用后必须废弃,不得回收再用。

A8个体摊点较集中的地方,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集中式的消毒方法。

A9由于食(饮)具消毒不严,造成疾病传染与流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酌情给予处罚。


标准用词说明
 (补充件)

B1对本标淮条文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B1.1 “必须”、“不得”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B1.2        “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B1.3        “一般”表示首先这样做,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有相应选择的用词。

B1.4 “洗消剂”系指食(饮)具消毒剂、洗涤消毒剂总的简称。

B1.5 “洁净水”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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