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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 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
(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程序》。
(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实施)。
2. 国家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和 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五十三条: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 国家法规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建设和经营实施卫生许可;公共 场所范围;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经营单位责任;罚则(违法行为)。
4. 经营单位责任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物品和设施;组 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接受卫生监督;处理危害健康事故。
5. 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 构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卫生监督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查处违法行为。
6. 罚种: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7. 违法行为:卫生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取得“健康合格 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不调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违法行为;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无“卫生许可证”经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 可证”;拒绝卫生监督;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缺乏基本卫生条件。
8. 部门规章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9. 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10.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 -9673—1996、GB 16153—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 1 - 18204. 30—2000。
11.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制定原则
与现行法律、法规一致的原则;与国家法律(《传染病防治法》)、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相一致;卫生安全的原则;防止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传播;防止有害 物质对人群健康造成危害;突出卫生特点,制定的标准值首先要满足卫生学要求,使群众在公共场所有一种卫生安全感;在较高档次的公共场所,还考虑舒适性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 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制定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定量指标和卫生要求,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国内现状,使标准具备可行性。
12.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体育馆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商 场、书店卫生标准;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13. 现场检测空气质量及用品卫生质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选择;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样品送检要求。
15.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公共场所空气、用品用具、水;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微小气候监测:温度、湿度、风速、气压、通风换气、新风量、换气 率、噪声、照明、采光系数、照度;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甲醛、臭氧。
1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使用范围:不得超越7类28种。商场、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场所;饭馆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摄影店、证券交易场所、洗衣店、网吧未涵盖在7类28种之中。
17. 公共场所范围和种类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 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18. 指标分类
二、常用标准汇编
主要指标和非主要指标,主要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一、现场检测空气质量及用品卫生质量主要卫生指标:
(1) 有空调设施的旅店: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一氧 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 旅店、招待所:脸盆和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 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 地下室旅店:脸盆和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 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 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 二氧化碳。
(5) 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
(6) 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 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 浊度;二氧化碳。
(8) 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球菌;头癖患者专 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 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 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 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 体育馆:二氧化碳、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禁 止吸烟。
(12) 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场内禁止吸烟。
(13) 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 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5) —些新的室内污染物缺乏标准。如苯系列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VOCs)。
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2002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2003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共设有19个检测项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及放射四大方 面的因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给予的规定。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
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 物理性温度22 ~28夏季空调、16〜24冬季采暖。
(2) 相对湿度%: 40~80夏季空调、30 -60冬季采暖。
(3) 空气流速m/s: 0.3夏季空调、0.2冬季采暖。
(4) 新风量m3/ (h •人):30
(5) 化学性二氧化硫mg/m3: 0.50 lh均值。
(6) 二氧化氮:mg/m3: 0.24 lh 均值。
(7) —氧化碳:mg/m3: 10 lh 均值。
(8) 二氧化碳%: 0.10日平均值。
(9) 氨:mg/m3: 0.20 lh 均值。
(10) 臭氧:mg/m3 : 0. 16 lh 均值。
(11) 甲醛:mg/m3: 0. 10 lh 均值。
(12) 苯:mg/m3: 0.11lh 均值。
(13) 甲苯:mg/m3: 0.20 lh 均值。
(14) 二甲苯:mg/m3: 0.201h 均值。
(15) 苯并[a]芘 B (a) P: ng/m3 : 1.0 日平均值。
(16) 可吸人颗粒PM10mg/m3: 0.15日平均值。
(17)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mg/m3: 0.60 8h均值。
(18) 生物性菌落总数:cfu/m3: 2500。
(19) 放射性氡222Rn: Bq/m3: 400年平均值。
注:
① 新风量要求&标准值,除温度、相对湿度外的其他参数要求安标准值。
② 行动水平:即达到此水平建议采取干预行动以降低室内氡浓度。
三、其他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 主要内容: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控制指标 作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验收时,室内空气质量经监测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2) 重要意义:这是我国第一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控制室内 环境污染成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成为衡量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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