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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 T1031—2014
家庭居室保洁服务规范
2014 - 12 - 28 发布 2015 - 01 - 28 实施
山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家政服务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永刚、李金泉、张失迷、梁仝云、赵兰凤、赵宝荣、阎来福、罗小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保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服务机构要求、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 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评价与改进及服务纠纷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的家庭居室保洁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2.1
2.2
2.3
2.4
2.5
2.6
2.7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家庭居室保洁服务
使用清洁工具和清洁剂对家庭居室、生活设施及物品进行的清洁与保养服务。
日常保洁服务
为家庭提供的一般性居室保洁服务。
专项保洁服务
为家庭提供的专业化居室保洁服务。
开荒保洁服务
对新装修未入住的家庭居室提供的全面清洁服务。
家庭保洁服务员
从事家庭居室保洁服务的人员。
家庭保洁服务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家庭居室保洁服务经营或中介活动的组织。
家庭保洁服务消费者
接受家庭居室保洁服务的家庭,通常称雇主或用户。
3 分类
家庭居室保洁分日常保洁、专项保洁、开荒保洁三类。
4 服务机构要求
4.1 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按期年检,证照齐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 证照。
4.2 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4.3 具有比较完善的员工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
4.4 具有家庭居室保洁服务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力;无培训能力的,应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 进行培训。
5 服务人员要求
5.1 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5.2 经过职业培训,有职业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
5.3 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服务承诺。
5.4 熟悉常用家庭居室保洁工具、清洁剂用途和使用方法。
5.5 了解掌握常用家庭居室保洁基本知识和技能。
5.6 有较强保洁安全意识,有一定的家庭居室保洁工作经验。
6 服务流程
6.1 服务商定
6.1.1 接待用户,倾听用户需求,填写《用户资料登记表》(参见附录 B)。
6.1.2 推荐服务人员,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
6.1.3 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和用户签定服务合同。
6.2 入户服务
从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时)起,服务人员入户服务。
6.3 服务跟踪
6.3.1 回访用户。
6.3.2 调换服务人员。
6.3.3 指导服务工作。
6.3.4 调解服务纠纷。
6.4 服务结束
6.4.1 服务人员和用户清点各自用具物品,结算工资。
6.4.2 用户对服务人员工作进行评价,填写《用户服务评价反馈表》(参见附录 D)。
7 服务内容
7.1 日常保洁
7.1.1 开窗通风。
7.1.2 清扫、擦拭、清洁室内顶棚、墙面、地面。
7.1.3 擦拭、清洁室内门窗、家具、一般灯具、家用电器、灶台、灶具、抽油烟机、洁具等用具物品 及生活设施。
7.1.4 地毯、抽油烟机、家用电器只作表面清洁,高档家具只进行表面除尘,二层以上(含二层)住 所外墙窗户只清洁室内部分。
7.1.5 清洁移动物品归位。
7.1.6 分类收集垃圾,征询用户同意后,送到指定垃圾收集点。
7.2 专项保洁
7.2.1 专项保洁包括:地板打蜡、地毯清洗、抽油烟机拆洗、窗户清洁、高档家具清洁保养、高档灯 具清洁、空调机清洁、虫害防治、居室消毒、空气净化、石材翻新等。
7.2.2 专项保洁由专业保洁人员进行。
7.3 开荒保洁
7.3.1 对居室顶棚、墙面、门窗、灶台、洁具、生活设施、地面等整体清洁,清除建筑、装修残存垃 圾。
7.3.2 开荒保洁由专业保洁人员进行。
8 服务质量
8.1 尊重用户,诚实守信,爱护用户物品,与用户沟通和谐相处。
8.2 保洁有序,物品无损,人身安全。
8.3 居室干净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8.4 用户对服务满意。
9 服务评价与改进
9.1 服务评价
9.1.1 用户对服务评价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仪容仪表、沟通交流、服务态度、安全卫生、 工作质量等。
9.1.2 服务机构采取电话回访、入户回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填写《用户服务评价反馈表》等形式, 听取收集用户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9.2 服务改进
9.2.1 服务人员应虚心听取用户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工作。
9.2.2 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服务工作指导,组织服务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10 服务纠纷处理
10.1 服务人员和用户发生服务纠纷时,服务机构应及时处理。
10.2 纠纷处理可采用:
a) 协商解决;
b) 由行业协会调解;
c) 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 d)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 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服务员资料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照 片 | |||||||
学 历 | 民 族 | 原职业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
家庭住址 | ||||||||||
提供证件情况 | □身份证 □健康证 □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 | |||||||||
家 庭 主 要 联 系 人 | 称 谓 | 姓 名 | 年 龄 | 工作单位 | 电 话 | |||||
培训 情况 | ||||||||||
家庭 服务 经历 | ||||||||||
奖惩 情况 | ||||||||||
要求 服务 项目 | ||||||||||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用户资料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学 历 | |||||
民 族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家 庭 资 料 | ||||||||
家庭地址 | ||||||||
家庭人数 | ||||||||
健康状况 (是否有传染病、精神病 等严重疾病) | ||||||||
其 他 | ||||||||
服 务 要 求 | ||||||||
服务内容 | ||||||||
服务地址 | ||||||||
服务时间 | ||||||||
服务员等级 | ||||||||
其他要求 | ||||||||
服务机构跟踪服务登记表
用户姓名 | 合同号 |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 |||||||||
服务地址 | 联系电话 | |||||||||
服务员调换情况 | ||||||||||
次 | 数 | 第一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
聘用 | 调换 | 调换 | 调换 | |||||||
项 | 目 | |||||||||
服务员姓名 | ||||||||||
调换原因 | ||||||||||
服务机构访问情况 | ||||||||||
项 | 目 | 次 | 数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 |||
访问时间 | ||||||||||
访问方式 | ||||||||||
用户反映情况 | ||||||||||
处理意见 | ||||||||||
被访人 | ||||||||||
访问人 | ||||||||||
服务指导 | ||||||||||
服务纠纷处理 | ||||||||||
用户服务评价反馈表
用户姓名 | 服务员姓名 |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 |||||
合同号 | 联系电话 | |||||
服务地址 | ||||||
项 | 评 价 目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
职业道德 | ||||||
职业纪律 | ||||||
仪容仪表 | ||||||
沟通交流 | ||||||
服务态度 | ||||||
安全卫生 | ||||||
工作质量 | ||||||
其 他 | ||||||
意见和建议 | 用户签字: | 年 | 月 | 日 | ||
改进意见 | 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
用户投诉处理登记表
投诉人姓名 | 投诉对象 | |||||||
投诉时间 | 投诉方式 | □家访 □电话 | □信件 | □其他 | ||||
投诉人住址 | 联系电话 | |||||||
投 诉 内 容 | 记录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
调 查 记 录 | 调查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
处 理 意 见 | 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
用 户 反 馈 意 见 | 年 | 月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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